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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首批企业食品安全总监上任
发布时间:2022/11/4 12:03:07 丨 阅读次数:396 丨 文章来源:泉州发布

“从食品安全管理员到食品安全总监,这不仅仅是换了一个响当当的称呼,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近日,刚从董事长手中接过聘书的福建中禾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食品总监许雪华成为了泉州市首批获聘上岗的企业食品安全总监。记者从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目前,泉州市已有多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大型团餐企业、餐饮企业聘用了食品安全总监,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首批企业食品安全总监聘书下发


规模食企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据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按要求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该规定还明确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主要包括: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等。

 

应具备五项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包括五项:一是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是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是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是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五是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此外,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关职责。如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多家企业履行职责

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记者从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目前,达利、雅克、亲亲等食品生产企业,中禾餐饮、民祥餐饮等大型团餐企业,赣湘楼、经典世家、食锦记等餐饮品牌的食品安全总监均已第一时间到岗上任,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近期,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总监制度的内涵、意义,会同行业协会发动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食品安全总监的任命既有利于企业抓住关键少数,通过压实主体责任,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延伸监管触角,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总监肖朝晖说,下一步,泉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还将积极建章立制,探索符合泉州实际的落实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制度指导意见,督促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把好选人用人关,并使其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同时,将完善激励奖惩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为企业食品安全总监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要加大典型推广和案例宣传力度,让企业认识到推行总监制度的积极作用,让实施总监制度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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